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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笔记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定制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

中国的家族是注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以祖先崇拜为中心。我们甚至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亦无非为了祖先的崇拜。在这种情形下,无疑的家长权因家族祭祀(主祭人)的身份而更加神圣化,更加强大坚韧。同时,由于法律对其统治权的承认和支持,他的权力更加不可动摇了。

亲属团体的范围有家,族之分,我们说到父权或者家长时也应分别其范围。在一个只包括父母和子女两个世代的家庭,父亲是家长;在包括三个世代的家庭,则祖父为家长。家庭范围或大或小,每个家都有一个家长为统治的首脑。他对家中男系后裔的权力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子孙即使在成年后也不能说的自主权。

父字据《说文》:“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字的本身即含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并不仅止于指示亲子的生育关系。子孙违犯父的意志,不遵约束,父亲自可行使威权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父亲这种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则可说他的权力是法律所给予的,《吕氏春秋》说:“家无怒答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颜氏家训》亦云:“答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

父亲对子孙的笞责实际上并不限于竖子婴儿的,子孙成年后依然不能加持自己的意志,否则仍不能避免这种处罚。典型的孝子受父母的扑责不但不当逃避,并且应当受之怡然,虽被打出血,亦“不敢疾怨”,仍得颜色婉悦,“起敬起孝”。

父亲有对子女的生杀权。中外都一样。"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 “父亲赐我死,我怎么能去问他。”君之于臣,父之于子,都是有生杀权的,到了后来则只适用于君臣而不适用于父子间了。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控在国家机构及国君手中,自不在容许任何一个人民能随便杀人,父亲对儿子也不例外。(国家是唯一的合法暴力机构)

父母可以以不孝罪名要求政府帮忙教训自家小孩。还可以以“不孝”之名请求政府处死自己的小孩。

我们从呈送发遣的事例上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祖父母父母对于子孙身体自由的决定权力。他们不但可以行使亲权,并且可以藉法律的力量,永远剥夺其自由,放逐于边远,子孙被排斥于家族团体之外,同时也就被排斥于广大的社会之外-包括边境以外的全部中国,不能立足于社会。这可以说明子孙永远是属于父祖的,永远是与家庭不能分离的。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从这两句最古的,同时也是最典型的关于婚姻的定义里,我们看得很清楚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

婚姻的目的是在于家族的延续以及祖先的祭祀。我们或可以说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鼓必使家族永久延续不辍。祖先崇拜可以说是第一目的,或者最终目的。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不难想象结婚之具有宗教性,成为子孙对祖先的神圣义务,更不难明了独身以及无子嗣被认为是一种愧对祖先不孝的行为。

特权阶级与非特权阶级在生活方式上的差异是非常有趣的一问题。在许多社会中阶级的划分虽甚显著,但生活程度的低下只是经济剥削以后的结果,并非由于风俗、法律制度上的一种规定在这种社会中,一切物质享受是决定于一个人的消费能力及其欲望。